• 1
  • 1
欢迎访问基层司法行政  2026年10月8日  星期四
搜索:
安置帮教
诊断、干涉和重塑:安置帮教工作的运行逻辑

北京大学 中央编译局  王华菊 才凤伟

摘    要:与惯常司法实践依据“破坏—屏蔽—恢复”的指导原则强调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不同,安置帮教工作遵循“诊断—干涉—重塑”的运行逻辑对侵害者进行改造。通过将狱后生活与狱中改造相结合,引导和支持服刑人员个体不同生命节点的活动,激发服刑人员的能动性,从而延续其生命历程。安置帮教“无缝对接”工作通过个性化诊断、惯习转换和重塑生活世界等手段,充分展示了这一机制的运作过程。在永续发展层面上,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将成为安置帮教工作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

关键词:安置帮教;生命历程;能动性;无缝对接;

维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一直以来都是党和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国家发展的总目标。无论将目标定位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还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安定有序都是其必要的前提。在影响安定有序的诸多面向中,刑释解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的安置帮教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让他们回归正常的生活世界,拥有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风险,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这既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人性化方针,也是提高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的应有之义。对于刑释解教人员而言,安置帮教的过程体现了对他们生命历程的重塑和改造,也是生命历程的再次延续。这一过程与以往司法实践中强调“受害者”权益保护的“破坏—屏蔽—恢复”逻辑不同, 而代之以“诊断—干涉—重塑”的运行逻辑,并凸显了个体行动者的能动性。

一、安置帮教:概念及历史演进

1994年2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6部委联合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安置、帮教是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安置、帮教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解除劳教3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人员。” 从定义可以看出,安置帮教有两方面的意涵,一是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教,二是对刑释解教人员再就业前的安置工作。安置是为刑释解教人员在过渡期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帮教则是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再塑过程,二者相辅相成,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性的系统工程。

从发展进程来看,西方国家对出狱人(刑满释放人员)的帮助和保护,距今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世界上最早的出狱人保护组织于1772年在英国创立。1862年,英国率先颁布了《出狱人保护法》,明文规定对民间调解保护组织进行监督和费用补助。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后,社会福利主义思想在出狱人保护工作中渗透明显,出狱人保护成为当代国际社会体现人道主义、福利思想的重要社会景观,成为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1]。

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安置帮教,是1954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专门颁布了 《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其中规定了 “社会安置、留场就业、建立新村,即由劳改农场划出土地组织集体劳动生产”三种劳动就业办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安置帮教工作的发展经历了从不太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 《决定》)正式公布。《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至此,持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虽然劳教制度已经废除,在一定程度上被社区矫正所取代,但是对于刑释解教的人群来说,安置帮教工作作用依然不可替代。它体现了在司法实践“受害者”和“侵害者” 双方关系中对“侵害者”方面的重视,展示了不同于“受害者”生活世界恢复的运行逻辑。从现实意义上看,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安定有序,因此也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二、理论关联:生命历程的耦合

安置帮教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生命历程息息相关,与生命历程理论存在天然的耦合。生命历程理论一直是西方学者开展学术研究依赖的重要理论之一,近年来也得到国内学术界的密切关注。美国学者埃尔德(Elder) 教授认为,“生命历程是个体在一生中会不断扮演的社会规定的角色和事件, 这些角色或事件的顺序是按年龄层级排列的”[2],而一定时空中的生活、个人能动性、相互联系的生活以及联系的时间性构成了生命历程范式的四个核心原理。从研究主题来看,轨迹和变迁这两个概念是目前生命历程范式中基本的分析主题。轨迹是指在生命跨度以内诸如工作、婚姻、自尊等的发展轨迹,它依据角色发生的先后次序而建立,并且反映了人在较长时期内的生命模式。变迁总是在生命轨迹之中发生, 并且由某些特别的生活事件所标明[3]。

在研究方法上,生命历程研究大致可分为定量和定性两种范式,定量研究主要以事件史分析和动态的追踪分析为代表,而在定性研究方面,生命历程几乎等同于生命史研究。生命史主要基于非结构和半结构的访谈,对一个人过去生活全景进行扫描,集中于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经历的各种事件, 其资料收集方式除了访谈,还可以是信件、日记和回忆录等个人资料的整理和分析。例如从许多关于生命历程研究和生活史研究的文献可以看到,两者都把 《身处欧美的波兰农民》(The Polish Peasant in Europe and America)、 《大萧条中的孩子们》(Children of the Great Depression) 等研究当做本领域中的经典之作。

从个人角度来看,生命历程理论关注个体不同成长阶段的经历对其社会生活的影响和改变。就刑释解教人员而言,由于他们生活经历的断裂性和特殊性,其生命历程分析具有典型意义。依据生命历程理论的四个核心原理———一定时空中的生活、个人能动性、相互联系的生活以及联系的时间性,安置帮教工作构建了一个清晰的分析框架。一个人的犯罪入狱成为足以改变他一生命运的重大事件。从入狱前到出狱后这一紧密关联的生活,包括入狱前引发犯罪的生活轨迹,狱中的改造以及出狱后的安置帮教,构成他生命中重要的时间节点。刑释解教人员个体的能动性、与其他人的关系(包括朋友、 家人及其他社会网络),都嵌入了不同时间节点以及具体的事件当中,并和事件相互影响塑造,从而构成了相互联系的系统时间。因而对于刑释解教人员生命历程的理解,如犯罪原因的追寻、狱中改造情况的感受、出狱后安置工作困境等主观诠释的认知,既有助于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了解刑释解教人员与环境的关系以及这一群体如何受他人以及整个社会发展脉络的影响。

三、案例选择:“无缝对接”工作机制

刑释解教人员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特殊群体,兼具高危和弱势的双重属性。加强和创新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服务工作,对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对刑释解教人员这一社会特殊群体的管理,涉及的职能部门众多,而且在人员管控、信息沟通、工作衔接以及分工配合等方面都存在不小的困难,如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重新犯罪,是社会治理过程中需要重点监控的难点。

据统计,中国每年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有75万余人,累计刑释解教人员达几千万人,处于安置帮教期的有380余万人(按政策规定安置帮教期指刑满释放5年内,解除劳动教养3年内)。江西作为中国农业和人口流动大省,每年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约1.5万人,处于安置帮教期的有6万余人。从2009年开始,江西省司法厅探索实践, 建立安置帮教“无缝对接”工作机制。之所以选择其作为剖析的案例,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代表性。江西的“无缝对接”模式被中央有关部门称为安置帮教工作的“江西模式”,向全国推广。2014年,江西省司法厅的“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模式”获得第七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优胜奖。二是效益性。2009年推行安置帮教“无缝对接”工作机制后,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由2009年的2.7%下降到2012年的1.51%,且继续呈下降趋势。三是创新性。“无缝对接”模式改变了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将管理升级为数字化和一体化管理,并在犯罪风险期主动介入,将以往的单一物质帮扶转变为综合帮扶救助等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无缝对接”工作机制经历了一个不断成熟完善的过程。2009年8月,出台 《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若干意见》,研发并应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数据库;2010年7月,出台 《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补充意见》(赣综治办[2010]19号),解决无缝对接机制当中的部门衔接、人员落实和经费保障等问题;2010年12月,出台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 [2010]12号),进一步强化了安置帮教工作措施;2011年及2012年则出台了相关考核监督工作制度,规范了机制运行。

在内容方面,该机制主要由源头预防、信息衔接、全员接送、过渡安置、就业扶助、社会保障、 接茬帮教和动态管理等8部分组成,每个部分和其他部分都相互作用,为最终目标实现提供必须条件。在整个过程中,信息衔接、就业扶助、接茬帮教和动态管理等几个环节最为关键。信息衔接方面,研发全国第一家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数据库并首次应用,为全省信息联通奠定基础。借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将涉及安置帮教工作相关部门的信息都纳入统一管理,实现出监所评估、衔接管理、安置帮教等工作的“无缝对接”。就业扶助方面,通过出监所前职业培训,监所内的招聘会和职业介绍以及出监所后的就业扶持,增强了刑释解教人员回归正常生活的能力和技能。同时,将刑释解教人员帮扶工作列入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刑释解教人员社会救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体系。接茬帮教方面,探索建立结对帮教、跟踪帮教、分类帮教、示范帮教和联合帮教“五大”帮教工作机制,调动部分社会力量参与帮教的全过程,实现了帮教过程无盲点、全覆盖。动态管理是安置帮教工作的稳定剂,通过建立刑释解教人员档案、对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统计分析和安置帮教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生活状况,为针对性地采取帮扶措施提供依据。

安置帮教工作为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提供了条件和可能,而要切实发挥安置帮教工作的作用,还需深入剖析其内在的运行逻辑, 以及对刑释解教人员发挥作用的机制来解释。

四、逻辑分析:诊断、干涉和重塑

对于刑释解教人员来说,从入狱改造到出狱帮教,“无缝对接”工作机制是一个针对他们生命历程的每个关键节点,通过个性化诊断和惯习转换,重塑其生活世界的复杂过程。

(一)诊断:前生活史的追问

社会中的公民从正常走向犯罪,其犯罪动机以及入狱后的适应过程,这些问题的答案将成为对其进行正确改造和帮扶的前提。在“无缝对接”工作机制中,监狱的工作人员对入狱人员入狱前的生活史要有清楚详细的把握,针对差异性的生活轨迹, 制定个性化的帮扶策略。

“这活儿不好干,每个进来的人都有一段伤心史。他们自己不想回忆,不过为了改造的效果,必须了解他们的情况。比如吸毒的,抢劫的,都不是啥光彩事。他们自己也不想多说,但为了他们好, 没办法。我前年接触过一个抢劫的,还是个未成年人,就是想抢点钱,去打游戏,结果就进来了,他根本就意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对于这种类型的, 肯定不能和暴力犯罪的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必须区别对待。时间长了,他们也知道我们了解的比较多对他们自己有好处,工作也就不那么难开展了。”(2013/NC/WZJ1)

监狱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服刑人员入狱前的生活轨迹,包括他们的生活状况、职业、爱好以及社会关系网络。通过“前生活史”的追问,可以帮助工作人员制定个性化的“改造”方案,对服刑人员积极“改造”。“改造”之所以打上引号,是因为此处的“改造”已经不是一方对一方的强制改变,而更多地是在同一目标指引下的双向互动过程,因而被“改造”者自身的能动性非常关键。被追问的主体,可以是服刑者本人,也可以是服刑人员的家属、朋友以及其他社会网络。了解的信息越全面、 越真实,效果越好。反之,如果不进行个性化的诊断,千篇一律地开药方,不仅改造的效果会打折扣,可能还会引起矛盾,加大管理和改造的难度。 个性化“改造”虽然具有诸多优势,但也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即加大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人手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虽然有可资利用的刑释解教人员数据库,但还是未能从根本上化解困境。如何调和这种矛盾,也是司法领域一直探索的问题。同时,服刑人员从一个开放的日常生活世界进入一个监控无处不在且封闭的世界,心理角色如何转换, 如何适应,都需要寻找合适的方式来解决。

(二)干涉:生活惯习的转换

惯习是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提出的分析概念。 他将惯习界定为“一种可持续、可转化的倾向系统,它作为结构化的、客观地统一的实践的发生基础而发挥作用。”[4]惯习的核心指涉一套深刻内在化的、导致行为产生的主导倾向和实践意识。对于刑释解教人员来说,进入监狱后的生活,是一种惯习的转变。从以往的身体自由和思想自由,变为一种身体和思想的双重管控。监狱改造模式对他们生活轨迹的干涉,也正在逐步转换他们的生活惯习。 一位监狱工作人员的解释对此做了很好的注脚: “必须把他们的时间都安排的满满的,除了必要的就餐时间和休息娱乐时间,都要给他们找事干,让他们的身体和脑子都不能空闲下来。在这个环境, 一闲下来就容易出问题。刚进来的时候他们不适应,等过了段时间,适应了也就正常化了。后来出现一个极端的例子,其中一个服刑期满的人员,赖在这里不想走,已经习惯了。”(2013/NC/LM)

从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改造和干涉的力量。惯习塑造了个体的行为,现实的机会结构得到了永久化,并内在转化为个人的志向和期望,接下来会在生产生活客观结构的行为中外在化。体现在安置帮教方面,一方面,狱中生活的改造使刑释解教人员以往的生活惯习逐渐减弱并转换为狱中相应的生活模式,为出狱后重新回归社会做准备;另一方面, 如果狱中的干涉对于被改造者而言过于强烈,就会制造被改造者的深层依赖,因而出现“刑满释放也不愿意走”的案例也绝非偶然。

(三)重塑:生活世界的回归

从监狱里走出来,刑释解教人员必须重新适应已经迅速变化的社会。他们中的很多人入狱前已经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出狱后的境况可想而知。让他们逐步恢复正常人的生活,自食其力,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合格的建设者,成为必须解决的难题。入狱前刑释解教人员偏离了正常的生活轨迹,导致生命历程出现了波折。而经过教育改造以及生活惯习的转换,从某种意义上出狱后刑释解教人员的生活轨迹是重塑,而不是简单的恢复。对比法律中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间的张力,安置帮教的实践在实质理性方面走得更远。

Z某是南昌县某乡镇的一位农村青年,2010年因为贩毒被判刑4年。经过积极改造,于2012年年底提前释放。被释放后的Z某没有维持生活的生计,在乡司法所干部的多方协调和帮助下,找了一份开出租车帮助超市运货的工作,一天要工作12小时,也只有月工资3000元左右的待遇。但是他很满足,觉得自己的生命得到了新生:“我个人感觉自己变了一个人,以前走了弯路,现在党和政府给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又帮助我找到了工作,我肯定要好好干,证明给别人看,也给自己看,浪子回头金不换。我出来以后以前一起干的朋友问我还干不干以前的行当,我说坚决不干了,现在的工作虽然累但是心里安稳,不用提心吊胆,邻居也对我另眼相看。”(2013/NC/LM)

Z某的例子诠释了安置帮教对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生活发挥的重塑作用。从一般的意义上讲, 安置帮教工作补充了司法实践中“破坏—屏蔽—恢复”的运行逻辑。具体而言,“破坏—屏蔽—恢复”逻辑是针对受害者的制度设计,其目的是将状态恢复到未被侵害者伤害的状态,无论具体的受害者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抑或是社会秩序;而“诊断—干涉—重塑”的逻辑是对受到国家法律惩罚的侵害者而言的,通过挖掘侵害者违法犯罪行为的前历史、狱中改造、转换其生活惯习的方式,最终实现出狱后生活轨迹重塑,回归正常生活的目标,行动者的能动性也在生命历程的框架下被凸显。这一过程和“破坏—屏蔽—恢复”的逻辑并行,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而这一点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重视,对侵害者而言常常陷入 “破坏—惩罚—回归—再破坏—再惩罚”的恶性循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法律教育作用的发挥。

五、未来镜像:多元力量的参与

从安置帮教“无缝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过程可以发现,无论是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还是“无缝对接”模式的落实,抑或安置帮扶的效果,政府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政府的努力之外, “无缝对接”工作机制更要跳出原有思维,寻求另一种可能。从更大的范围内来考虑,动员更加广泛的社会力量,多元参与,为安置帮教“无缝对接” 工作机制打开新局面。安置帮教工作只有政府的主导是远远不够的,最重要的是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和对安置帮教工作的积极参与,这其中主要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市场经济实体,包括NGO和自治组织,如居委会和村委会等。这些社会公益性组织本身并没有很强的经济力量来接纳刑释解教人员,但是一方面他们具有较强的亲民性,在生活中熟悉刑释解教人员,了解他们的特点和需要,这是他们的优势所在;另一方面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在政府和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发挥衔接和沟通的作用。在现实情况中,纵观现在的安置帮教力量,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更多的是政府行政部门作为主体力量,而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参与明显不足,其中尤以社区社会组织的缺场最为明显。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当今全球治理方式的发展趋势,政府、学术界和实务部门都对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充分关注。一些学者认为,多主体合作共治将成为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 因为“合作网络途径综合考虑了政府层面和非政府层面有关治理的用法, 用它来描绘相互依存时代公共管理的新模式,对当代公共管理的环境变迁及其发展趋势具有很强的解释能力。”[5]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的落脚点在社区。同样,刑释解教人员也要在社区里实现人生的过渡和转变,因而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不容忽视。社区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社会组织的共同属性外,还有规模小、数量多、空间小和影响小等特征[6], 因此一直缺乏广泛的关注和发掘。而在实际运行中,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的特性,有效地弥补政府行政力量的不足。例如针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人手短缺的问题,可以召集社区志愿者,协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及时了解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生存现状,了解其需求,及时有效地向有关部门反馈问题,直到问题最终解决。市场力量所应该做的,就是充分发挥自己的经济潜能,最大限度地为安置帮教工作在资金和就业岗位提供方面予以支持,增强刑释解教人员的自立能力,使其逐步回归社会,成为合格的社会人。

作为政府必须要改革,改变既有角色,从以前的管制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和责任型政府,并向社会及市场转移相应的政府职能,让渡一部分职能给社会组织,从管理走向治理,从控制转向扶持。只有这样,通过社会、市场和政府的三方合力以及刑释解教人员自身的不断努力,安置帮教工作才能切实地发挥其应有的实施效果,才能真正实现改造育人的再社会化预期。

【参考文献】

[1]黄京平,席小华.帮教安置工作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38-39.

[2]包蕾萍.生命历程理论的时间观探析[J].社会学研究,2005(4):120-133.

[3]李强,邓建伟,晓筝.社会变迁与个人发展:生命历程研究的范式与方法[J].社会学研究,1999(6):1-15.

[4]【美】戴维·斯沃茨.文化与权力:布尔迪厄的社会学[M].陶东风,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116.

[5]陈振明.公共管理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75.

[6]康晓强.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治理转型[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22-25.

 

作者简介:王华菊(1984-),女,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兰州大学社会与经济发展研究评价中心副研究员;

作者简介:才凤伟(1983-),男,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基    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攻关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3ZD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