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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访问基层司法行政  2026年10月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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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
恢复性司法介入刑释人员安置帮教问题研究
——以“关系融入”为内容的探讨

摘  要: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存在重物质帮助而轻关系融入的缺陷,这直接导致刑释人员顺利融入社会的目标难以真正实现。就刑释人员个人需求而言,关系融入尤其是家庭关系的修复往往排在首要地位。刑释人员的关系融入应当以社会支持网络的重构为核心,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指导下,分为内层、中层和外层交往圈之关系网恢复三种模式,并根据刑释人员个别化需求,以及恢复性对话参与主体召集的实际可能性,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以多元化的对话平台之形式,有针对性地予以开展。

关键词:刑释人员; 安置帮教; 关系融入; 恢复性司法; 社会支持网;

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开展的根本目标,在于促进这一群体顺利融入社会,以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围绕着这一工作目标,中共中央办公厅、司法部、民政部等部门先后单独或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文件中对安置帮教工作的内容部署主要围绕着刑释人员的物质层面的安置帮教展开,以困难救助为核心,涵括了生活保障、就业保障以及教育救助三个大方面。实践部门工作人员也倾向于认为服刑人员刑释出狱之后,物质层面的满足系其首要需求。安置帮教内容的科学化设置是保障刑释人员社会融入效果的关键,已有的实证研究以刑释人员群体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却揭示出精神层面的关系融入才是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首要需求,这恰恰是实践工作中被忽视的领域。立法者与实务工作者视角下安置帮教内容的“应然”设置,与刑释人员对安置帮教内容的“实然”需求之间出现重大错位,严重妨碍了安置帮教工作效果的发挥。

一、安置帮教实证调研反思:“应然”与“实然”的重大错位

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具体开展,应当以群体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已有的实证调研结果显示,刑释人员精神层面的需求在安置帮教服务性需求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如裴大凤对上海市虹口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需求之调研结果显示,“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强烈渴求友情、亲情及良好的社会交往”,其中有500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存在家庭矛盾,这一数字高于刑释人员存在经济困难的数字比例。“此外,邻里关系紧张、单位融入困难等问题也较为普遍,反映出刑满释放人员群体对社会归属感需要的强烈与迫切。”[1]吴鹏森等对上海、江苏、安徽的三个城市中的三个行政区进行的刑释人员问卷调查发现,“在被问及‘刑释后,有关部门对您有过什么样的就业援助’时,尽管多数刑释人员(60.9%)表示有过‘择业咨询及指导’和‘就业技术培训’,或者‘帮助解决过就业遇到的具体困难’,但也有39.1%的人表示‘没有帮助’。就这些就业援助的实际效果而言,刑释人员认为其作用“非常大”和“比较大”的比例只占24%。”[2]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其中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是实践部门偏重于物质方面的支持,而在刑释人员社会关系融入方面的关注不足。调查结果显示,刑释人员的生活满意度与个体因素、有关部门的就业援助的相关度较弱,而与刑释人员在社会融入方面所遭受的社会排斥成显著相关关系。为了解即将刑满出狱的监狱服刑人员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需求实际如何,2017年9月,笔者深入陕西省X监狱对即将出狱的服刑人员开展了实证研究,抽取余刑在半年以内的服刑人员48名进行问卷调查,另以前述标准抽取15名服刑人员开展个案访谈,调查结论与前述已有研究成果趋同,与物质困境相比,精神困境是即将刑释出狱的服刑人员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在“心理负担”、“社会歧视”以及“家庭关系破裂”等方面。

对于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的内容应当如何进行科学化设计这一问题,立法机构的规范设置、实务工作部门的工作认知与刑释人员实际需求之间发生了重大错位。立法机构与实务工作部门认为安置帮教应当围绕物质层面之安置帮扶为核心内容,而对刑释人员自身而言,关系的恢复或曰融入,才是其首要需求。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理念上物质帮扶侧重与实践中关系恢复需求之间的鸿沟,说明安置帮教工作实践中“供—需”关系发生脱节,也为我们提出了促进刑释人员社会关系融入、重构刑释人员社会支持网的重要课题,这不仅属于安置帮教工作应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释人员顺利融入社会的根本标志。

二、刑释人员安置帮教中“关系融入”的缺失及其应有地位探讨

(一)关系融入与群体接纳:社会融入的双向互动

关系融入致力于促成犯罪标签的去除、伤害的修复以及社会对刑释人员的接纳,以促使刑释人员顺利融入到社交群体之中。犯罪行为的实施以及监狱行刑与社会环境的脱离,造成刑释人员社会支持网络的破裂。个体社会支持网络的结构,表现为以个体为中心的、社会群体与个体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为半径的,自内向外发散而形成的同心圆形式的平面模型,在不同层面容纳进家人、亲友、邻里、同事、同学等不同群体,这些群体集合形成了刑释人员重返社会的精神支撑力量。已有研究表明,“社会支持系统已成为影响个体幸福感的很重要的因素”[3]。关系融入层面的社会融入是双向互动的,所谓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不仅在于这个群体去积极地适应社会、努力去融入社群之中,反过来也应当创造条件使社会群体能够消除偏见,接纳刑释人员融入其中。个体的融入与群体的接纳,是双向互动的过程,两方面缺一不可。而目前安置帮教工作中,个体融入与群体接纳之间,缺乏一个有效的沟通对话平台。监狱行刑仅致力于实现对犯罪人的惩罚与改造,而由犯罪行为引发的关系破坏并未能随之得以解决,被犯罪行为削减的群体安全感并未能随之得到恢复,甚至在犯罪人刑释出狱之后进一步被削弱。

(二)安置帮教工作中关系融入的缺失

在现行规范制定方面,安置帮教工作规范存在关系融入理念侧重不足以及关系融入的可操作性路径缺乏之缺陷。关于规范安置帮教工作官方文件中,无论是2004年中央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2010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还是2015年司法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均未提及关系恢复层面的帮助性内容。而司法部等四部委2016年发布的《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的内容,提出“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刑满释放人员具体情况,开展人际关系指导……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增进与家庭成员和亲友邻里、受害人及家属的沟通,使其得到家庭、受害人的谅解和社会的包容。”该文件虽然对刑释人员社会关系融入进行了直接规定,但其中仍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物质帮扶的规定与关系融入的规定之比例安排失衡。对于社会组织参与刑释人员安置帮教所开展的具体工作中,物质层面的安置帮教回归的规范设计,在六项工作安排中占据了五项内容,包括:做好帮教准备工作,也即对刑释人员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参与困难救助以及协助解决就业问题。而对于刑释人员的社会关系融入,仅做了一项规定,即“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其次,在社会关系融入项下的具体要求方面,其规定也较为笼统。“可以”型的工作要求规定,弱化了工作落实的力度,使社会关系融入工作的开展欠缺保障。而具体内容上,也缺乏标准的工作模式和科学的操作路径。

其次,在安置帮教工作的实践开展中,也存在重物质帮助轻社会关系融入帮助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者普遍认为获得物质帮助才是刑释人员安置帮教中的首要需求,至于社会关系恢复则被视为是相当抽象层面的问题而不被纳入实际工作范围之中。而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和传统的预设相反,关系层面的恢复在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实践工作的实际需求中位列首要地位。对于服刑人员而言,监狱服刑带来的精神上的困扰更为严重,因犯罪入狱所引发的情感上的孤立无援,使得他们极其渴望家庭和亲友的情感支持,因而在安置帮教中所亟需解决的问题也应当集中于此。调查中,X监狱之即将出狱的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给您造成的最大困境是什么”一题的作答中,选择精神上的困境的比例占据了绝大多数,具体表现为“心理负担”的占到38%,回答“社会的歧视”的占到21%,接下来就是“无法适应社会环境”和“家庭关系的破裂”。而选择担心“没有生存保障”和“失去工作”这样的物质层面的答案的比例则最低。在对安置帮教的需求的进一步调查中,目前最需要得到恢复与家人关系的犯人占比最高,达到29%。在对即将刑满释放的犯人进行个案访谈的过程中,被访谈犯人纷纷明确表示,经常和家里人联系和交流是他们最首要的需求,出狱后家庭关系的恢复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

(三)关系融入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应有的重要地位

社会支持理论认为,能够得到家人或者朋友等较多支持的人心理承受能力较强,身心也更健康。有论者指出,“到目前为止,已有许多研究证实了社会支持与个体心理健康状态之间的联系……都显示出社会支持对个体心理健康的有益影响,社会支持的心理保健功能得到了广泛承认。”[4]尤其是对于与外界隔离了一段时间的刑释人员来说,监狱服刑经历给自身带来社会评价的降低,监狱环境的封闭造成服刑人员与社会生活脱节,服刑人员往往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这也是监狱行刑给服刑人员带来的最大困境。对于这部分群体来说,出狱后能够得到周围人的支持尤其是家人的支持则更为重要。

虽然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在安置帮教方面存在个性化的需求与侧重,但是共通之处在于以家庭关系为最大的精神支撑。一般来说,短刑犯或者过失犯中家庭破裂的比例较低,同时因羁押的时间短而尚未成型监狱型人格,在安置帮教的需求方面往往进一步寻求社会影响的消除以及社群的接纳,这成为他们出狱后面临的首要问题。而对于长刑犯来说,他们的婚姻往往会在入狱后的几年内破裂(调查结果显示,在离异的犯罪人群体中,与本次犯罪有关的占比达到75%,而这些离异的犯罪人中,大多数为长刑犯),此时他们一般转而寻求其他亲人,尤其是父母与子女的家庭情感支持。在得到家人的接纳、家庭关系得以修复之后,其进一步寻求其他亲友、邻里、同学等社交群体的接纳和支持。如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即将刑释出狱的A某就个人的感受和服刑期间的体会认为,犯人刑释出狱后没有人尤其是没有家庭关爱的,最容易再次犯罪。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的服刑人员B某表示,与家人关系的融洽是自己最大的支撑,是抑制自己再犯罪的关键。而家庭没有裂痕的即将刑释出狱的服刑人员,则最为关心社会关系的恢复即社会影响的消除。如因犯交通肇事罪的服刑人员C某表示,自己系过失犯罪,因而已经获得家人谅解,但因犯罪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他指的是标签化的问题)则成为其出狱后面临的最大困难。

综上所述,关系融入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服刑人员群体因犯罪前科以及服刑经历引发其社会支持网络的不同程度的破坏,这就需要我们在安置帮教中以促进刑释人员社会关系的融入为目标,重构刑释人员的社会关系支持网,这个社会关系支持网以家庭关系的恢复为核心,以亲友、社区等其他社会关系的恢复为补充。

三、关系融入中恢复性司法理念之渗透

关系融入层面的安置帮教工作,根本任务在于重构刑释人员的因犯罪行为和服刑经历而破坏了的社会关系支持网,这与恢复性司法目标之“通过各种途径的沟通、协调,以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犯罪人能够重新融入社区,将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5],亦即寻求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的恢复以及被犯罪行为所破坏了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具有方向上的一致性。

作为对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和模式的颠覆,“恢复性司法是一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与特定犯罪有关的当事人走到一起,共同商讨如何处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6]其包括五个方面的要素,即鼓励充分的参与和协商、寻求愈合因犯罪而造成的创伤、寻求充分和直接的责任、寻求整合已经造成的分裂以及寻求强化社区建设以预防进一步的伤害[7](P3-5)。恢复性司法理念认为,刑事司法的根本目标不在于对犯罪人的“制裁”即再次伤害,认为这是一种“有害的正义”,而在于对已经造成的伤害的恢复和愈合,即致力于将被犯罪行为所破坏了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行为发生前的状态,最终实现犯罪人、被害人共同地融入社区,以达到一种“无害的正义”,因而恢复性司法又被称为“复合公义”或“修复式正义”。恢复性司法促进关系恢复的手段在于提供一个恢复性对话的平台,促进有关主体的参与和充分沟通,使犯罪人直接面对被害人及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相关人,直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他人所造成的伤害,通过系列的补救措施如作出道歉、解释、承诺、赔偿等,承担充分而直接的责任,求得被害人、社区成员以及受犯罪行为影响的其他人的谅解,这其中最为核心以及有效的做法便是作出真诚的道歉以获得相关人员的谅解,这种象征性的补偿往往比单纯的物质性的补偿更有效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恢复性司法就本质上来说系作为纠纷化解的方式,即“试图构建与现行审判程序并行不悖的一个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8](P44)。于是,其可以置于关系破裂的任何地方发挥作用。

恢复性司法有三种典型模式,这使得恢复性司法从理念层面落到了实处,增强了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包括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家庭小组会议模式以及圈模式,三个模式之间,存在着一种后种模式以前种模式为基础的、参与对象范围逐渐扩张的关系。参与主体的范围越广泛,社会关系支持网络覆盖面就越宽,加害人社会融入的程度就越高。恢复性司法的三种模式,对于刑释人员“关系融入”层面上的安置帮教工作可操作性的强化具有启发意义。恢复性司法中的关系恢复着眼于加害、被害方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恢复,而刑释人员重返社会需要的关系融入即需要重构的社会支持网络所涉及的社交群体则与其存在着重合之处。在恢复性对话参与的主体中,相当一部分是刑释人员社会支持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刑释人员的家人、亲友、所在社区的成员等。于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与恢复性对话的工作模式,可以为安置帮教工作所吸收借鉴,以服务于刑释人员的“关系融入”,即社会支持网络的修复与重构。

四、恢复性司法介入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路径探索

关系融入层面上的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应当在充分了解刑释人员服务性需求内容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吸纳相关的主体参与进恢复性对话中,以更为全面地修复和重构刑释人员社会支持网络。关系层面的融入以刑释人员关系的紧密程度为圆心向外发散,形成内层、中层、外层和最外层四个层面的交往圈。内层交往圈与刑释人员的关系最为紧密,具体涉及到刑释人员的家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是刑释人员情感支撑的核心力量;中层交往圈涉及到家人以外的亲属和朋友,是刑释人员情感支撑的重要力量;外层交往圈涉及到刑释人员所在社区成员、刑释人员的同学、同事等能够有一定接触的社会群体,属于刑释人员情感支撑的其他力量,对刑释人员顺利融入社会有一定的影响。而最外层的交往圈则涉及到其他有较大可能性与刑释人员有交集的群体,比如刑释人员办事接触到的相关工作人员、就医能够接触到的医疗人员等等。刑释人员的社会交往圈呈现出由内层到最外层的联结紧密度逐渐降低、对刑释人员情感支持力度逐渐减弱的特点。当然,最外层的交往圈,具有边界上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在安置帮教关系融入层面的制度设计上,应当在考虑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的全面性的同时,吸收借鉴恢复性司法关于恢复性对话的三种模式,并进行一定的改造,从而设计出兼具全面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模式。

(一)关系融入边界范围的划定

如前所述,刑释人员社交群体联结而成的社会支持网络涵括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按照联系紧密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内层、中层、外层和最外层的四个层面的交往圈。对于这些交往圈中的恢复性对话参与主体选择,应当在一定标准的基础上,划定关系融入范围的边界。详言之,在关系融入边界划定之标准设置方面,需要兼顾刑释人员的实际需求以及操作层面上安置帮教工作能够提供的服务边界,来划定要修复社会关系的主体范围之界限。其中,刑释人员的实际需求乃划界的上限,在此基础上结合安置帮教机构能够提供的服务范围边界进行范围的限缩,如此才能使得安置帮教内容的设置切合刑释人员群体实际,亦能够使工作内容在安置帮教机构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

就刑释人员的实际需求而言,出狱后的家庭支持是其关系融入的最重要部分,是使其能够增强自身社会适应性、抑制再犯的关键力量,于是应当成为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的核心,这是刑释人员实际需求标准衡量下的结果。加之刑释人员家人的范围一般较为明确,与刑释人员的关系最为密切,在沟通平台的建设和恢复性对话参与主体的召集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刑释人员的家人即内层交往圈,理应包含在关系融入边界范围之内。其次,家人以外的亲属和朋友,对于刑释人员而言是重要的社会支持力量。刑释人员融入社会,首先要融入家庭,并以此为基础向外延伸。中层交往圈群体的协助和接纳,是刑释人员摆脱监狱标签的重要环节。加之这一层面的交往群体范围相对确定,在安置帮教社会关系网重构方面,应当适当吸纳这部分群体之代表参与恢复性对话。再次,刑释人员所在社区成员以及同学、同事等能够与其有一定接触的社会群体,是其在释放出狱之后,在生存、发展环境空间内,较长时间或者较高频次能够接触到的群体,其中,生存空间接触的群体主要是刑释人员所在社区的成员,发展环境中所接触的群体主要是刑释人员的同事、同学等。外层交往圈群体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对刑释人员顺利融入社会有一定的影响。于是在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方面,也应适当吸纳外层交往圈群体中的部分代表进入恢复性对话之中。最后,从安置帮教的服务性需求方面来看,刑释人员与其出狱后可能接触到的最外层的交往圈群体联系的紧密度最低,并且这部分群体内部不具有稳定性,外部边界也十分模糊,因而将其纳入关系恢复的范围既不具必要性,也不具可行性。而这一群体对于刑释人员的接纳,是宏观层面的社会标签化去除的问题,不能强加于安置帮教工作内容之中,而属于整体国民意识提升的领域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刑释人员的实际需求以及操作层面的安置帮教服务范围的实际可能性,应在关系融入的主体界限上以外层交往圈为界重构刑释人员的社会支持网络。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的交往圈涉及到的不同群体范围搭建相应的沟通平台,吸纳相关主体参与恢复性对话,以促进谅解的达成与关系的修复。

(二)恢复性司法视阈下安置帮教关系融入模式探索

鉴于刑释人员安置帮教中关系融入上具体可操作性之模式的缺乏,可以尝试借鉴恢复性对话的几种具体模式,结合刑释人员关系融入层面的实际需求,进行安置帮教具体模式设计。而前文对于关系融入层面的安置帮教工作,以刑释人员的实际需求以及操作层面的安置帮教服务范围的实际可能性为标准,已经划定了参与恢复性对话的主体范围,将其局限于刑释人员的内层、中层以及外层交往圈中的部分群体(代表)。于是在融入模式的设计上,应当根据所划定的各层次交往圈涵括之主体范围,融合恢复性对话的三种典型模式,进行相应的结构设计。

第一层次是刑释人员内层交往圈关系的恢复,这作为关系恢复层面的安置帮教工作或称之为“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的重心。犯罪人的家庭关系,在刑释人员的各类交往关系中,最先受到其犯罪影响而产生矛盾,也是涉及到的主体最少但是受到其犯罪影响程度最深的层面。对此,安置帮教工作者可以借鉴恢复性对话中的基本形式,即加害人—被害人调解模式,搭建沟通平台,吸纳刑释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作为两方主体参与恢复性对话,具体包括与刑释人员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和配偶(可能延伸到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对于离异的刑释人员,在内层交往圈的关系恢复方面则侧重于促进其与父母和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关系的逐步恢复。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购买司法社工社会服务的形式,发挥司法社工群体的专业性优势以及群众性基础。通过提供对话平台让刑释人员直面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家庭造成的伤害,促使刑释人员向其家庭成员作出真诚的道歉和忏悔,以获得其谅解和接受,进而重新融入家庭之中。其中刑释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是恢复性对话的主体,司法社工作为恢复性对话的促进者,发挥促进对话、引导方向、提供参考方案、维持对话秩序等方面的功能。恢复性对话的进行主要依赖司法社工引导下的双方主体能动性地参与和配合。

第二层次是刑释人员中层交往圈关系的恢复。对于这一层面的关系恢复,所涉及的恢复性对话参与主体数量较第一层次有所增加,除刑释人员方面以外,还包括刑释人员家人以外的其他亲属、朋友,参与主体由双方主体扩展为三方主体。对此可以参考恢复性司法中的家庭小组会议模式,并根据刑释人员社会关系融入的实际需要,剔除被害人及其支持者一方,保留犯罪人一方的支持者的参与。同时,兼顾刑释人员的实际需求与恢复性对话平台的可容纳范围,在中层交往圈群体边界的范围内选取部分代表性主体参与到对话过程中即可。在程序的启动与运行方面,该模式的恢复性对话仍以发挥相关主体参与的能动性为核心,而司法社工作为恢复性对话的促进者,仍然在此模式中发挥促进对话、引导方向、提供参考方案以及维持对话秩序的功能。

第三层次是刑释人员外层交往圈关系的恢复。对于这一层面的关系恢复,所涉及的参与主体之范围更广,参与人员更多,于是可以根据刑释人员社会关系融入的实际需要,在参考恢复性司法中的圈模式的基础上,对参与主体的实际择取进行一定程度的变通。详言之,恢复性司法的圈模式的参加者包括犯罪人、被害人、家庭成员、支持者(亲友)、刑事司法制度工作人员以及当地社区成员等[7](P274)。结合安置帮教工作中刑释人员社会关系融入的实际需要,外层交往圈关系恢复的主要参加者范围,吸收圈模式中的犯罪人、被害人、支持者代表以及社区成员代表,并纳入与犯罪人出狱后能够发生一定联系的同学、同事群体代表,参与到恢复性对话之中。与恢复性对话传统模式不同之处在于,被害方虽然也参与到安置帮教关系恢复模式中,但仅在外层交往圈关系恢复时参与进来,在其他两个关系恢复模式中均不作为参与主体。这种安排方式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在于刑释人员内层与中层的交往圈所涉及的群体与刑释人员的联系本身较为密切,对刑释人员也较为了解,因此其关系的恢复一般仅在于沟通平台的搭建与对话机会的创造,并不需要被害人方面的参与。另一方面在于外层交往圈涉及的社会群体与刑释人员的联系紧密度相对薄弱,尤其是其中的社区成员群体之间联系更为松散,因犯罪行为发生引致的自身社区安全感的削弱,并不能通过简单地与犯罪人沟通交流就能得以恢复。此时吸纳被害方进入恢复性对话程序,通过使刑释人员直面其犯罪行为给被害方带来的伤害,向被害人承担直接的责任并作出真诚的道歉,获得被害方的谅解,能够将刑释人员对自己罪行的悔罪态度呈现给其他参与人,这对于社区成员及其他相关群体安全感的恢复能够起到直接的促进作用。而司法社工仍然作为恢复性对话的促进者起到召集、引导、秩序维持等作用。

通过对刑释人员内层、中层和外层交往圈关系的恢复,使得以此为内容的刑释人员基本的社会支持网络得以重新建立起来,从而促进该群体真正融入社会之中。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还应当注意的是,关系融入层面安置帮教工作的启动,以尊重各主体参与的意愿以及实际需求为前提,不能采取强制性的方式。在参与自愿性缺乏的情况下强迫有关主体走到一起,不仅不利于关系融入的实际效果的发挥,甚至可能对刑释人员社会支持网络的修复起到反作用甚至造成二次伤害。同时,不同的刑释人员对于安置帮教内容的需求范围存在个性化的特征,采取统一的标准不具有现实性,关系融入的具体模式选择以及参与主体选择,应当在参考前述三种关系恢复模式的基础上,针对有实际需求的刑释人员个别化地开展,要遵循安置帮教的个别化原则。此外,恢复性对话参与主体范围广,尤其是外层交往圈的关系恢复平台构建方面,同一时间汇聚各参与主体至同一场所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对话平台的形式应纳入远程会面、间接对话等形式,此为对话形式的多元化原则。最后,刑释人员关系融入及社会支持网络的重构,并非一蹴而就,需通过反复多次的沟通对话逐步实现,故同时还需要构建相应的跟踪和反馈机制。

总之,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以社会融入为根本目标,在内容上应当包括两个层面,即物质层面的安置帮教与关系恢复层面的安置帮教,二者均为安置帮教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顾此失彼。其中关系恢复层面的安置帮教,即刑释人员社会关系支持网的重构,是其社会融入彻底性的根本标志。对此,应当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以刑释人员家庭关系即内层交往圈关系的恢复为核心,拓展到其他亲人、朋友的中层交往圈的关系恢复,进一步延伸到社区(邻里)、被害方、其他能够发生一定联系的主体的外层交往圈的关系恢复。在操作模式上,考虑借鉴恢复性司法的加害人—被害人调解模式、家庭小组会议模式以及圈模式,结合对话平台的实际容载能力以及刑释人员的实际需求,对参与主体的范围选择进行一定的变通,并由司法社工作为恢复性对话的促进者召集、引导程序的进行。同时,应当遵循安置帮教主体参与的自愿性原则、工作开展的个别化原则,并注意对话形式的多元化设计。目前,刑释人员关系融入问题的重要性尚未引起应有的注意,安置帮教工作还局限于物质性需求的满足。可见,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以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目标的真正实现,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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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鹏飞,女,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