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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访问基层司法行政  2026年10月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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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
罪犯出监评估调查模式研究

   湖北省宜昌监狱  盛婕

摘    要:一般认为执行刑罚是为达到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执行完毕后,罪犯以公民身份重新回到社会,对社会来说或多或少存在着安全上的不确定因素。对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进行出监评估旨在从人身危险性、性格特征、社会关系等方面对其进行再犯罪可能性的评估,从而得到具有参考价值的结果,为地方司法机关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提供有指向性的依据。湖北省A监狱近年来根据工作实际对罪犯出监评估展开了思考,并对不同的评估方式进行了有效探索。

 

关键词:出监评估; 再犯罪; 问卷调查;


一、出监评估研究背景

(一)研究意义

罪犯刑满后需要回归社会,根据司法部文件《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地方司法机关应该对这些人员进行安置帮教。但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绝大部分在狱内服刑,直到刑满释放才会出监,因此,地方司法机关不太可能对其有深入的了解和接触。而司法机关对罪犯家庭的走访调查也只是侧面了解,罪犯的实际情况和思想动态对司法机关来说依旧陌生。监狱对即将释放的罪犯进行出监评估,最主要的意义就在于直观反映罪犯的实时状况,为接下来的地方安置帮教工作提供比较可靠的参考依据。特别是某些评估结果显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地方司法机关可提前准备相应措施,必要时与其他职能单位协调联动,以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进一步说,出监评估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不同罪犯具体需求不同,安置帮教时不能一概而论,了解实际需求才能有针对性地制订措施。有的罪犯家庭困难,出监后吃住成问题,需要地方民政部门划拨救助资金;有的罪犯则家庭经济状况良好,罪犯本人仅对教育培训和就业存在需求。监狱通过出监评估将具体问题反应至地方司法机关,由其联合各部门合理运用社会资源,有困难的帮扶困难,有矛盾的化解矛盾,有纠纷的解决纠纷,需要疏导的进行疏导,能够切实排除安全隐患。

(二)现有成果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1]实际上只要实施过犯罪行为的罪犯,出监后只存在“再犯罪”和“不再犯罪”两个可能,基于现实的再犯罪情况可以确定,出监评估应当着重评估罪犯出监后再犯罪的可能性,即罪犯危险性。

西方危险性评估使用统计学概念,通过收集以往行为记录来判断罪犯危险性,第三代工具还考虑人际因素等动态因素。[2]中国也有许多重新犯罪危险性的研究成果:总体测定准确率为91.8%的刑释人员人身危险性测定数学模式,[3]涵盖文化程度、罪行种类、改造表现、判决刑期等与重新犯罪有关的14项因素的罪犯出监前重新犯罪风险预测量表。[4]该量表运用回归分析法,设定了11个自变量预测因素,包括出监年龄、会见强度、成年家庭不幸事件、成年早期犯罪行为模式等。一般来讲,犯罪事实本身、犯罪人的各方面情况都是再犯可能性的表征。[5]虽然罪犯服刑是接受惩罚,其在狱内也会接受法律、文化方面的教育,但因罪犯本人人格、受教育程度以及对犯罪认识的不同,惩罚和教化对不同罪犯起到的正面影响也不尽相同。如果罪犯本人主观恶性大,缺乏基本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其再犯可能性不会因为服刑或环境改变等外界因素而消失,因此,需要一定参数和机制来辅助判断。

二、出监评估实践(以湖北省A监狱为例)

(一)早前阶段

湖北省A监狱是一所高度戒备监狱,押犯主要以重刑犯为主。重刑犯的特点是罪重刑长、社会危害性大,短刑犯有些则因为刑期不长,刑罚对其威慑目的不能够完全体现。不管从哪方面看,这些罪犯都存在实际人身危险性。2017年以前,A监狱对罪犯的出监评估模式较为单一,仅根据司法部相关要求将罪犯评估为“重点帮教对象”或“一般帮教对象”,有现实社会危害性的未框定具体范围。2017年,A监狱2名罪犯分别在释放后再次犯罪,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受此影响,A监狱认识到出监评估是罪犯准备融入社会进行再社会化的重要衔接环节,因此开始重新思考出监评估的重要性,并进行了一些实践探索。

(二)探索阶段

目前湖北省A监狱使用的罪犯出监评估模式主要是监区摸排、心理测试和会议讨论。首先,通过特殊类型摸排表确定罪犯是否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其次,通过心理测试了解罪犯的自律性、暴力倾向、变态心理等因素。选用的心理测试一个是可以反映测试者整体人格特点的《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问卷》(16PF),另一个是测试犯罪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的《中国犯罪心理评估个性分测试》(COPA-PI)。最后,由监区支委、管教民警在会议上根据摸排结果、心理测试结果,结合罪犯改造表现、行政奖惩、人际关系、家庭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罪犯释放后是否存在犯罪可能性。

这种评估机制取得了一定效果,确实能够排查出容易再犯罪的罪犯。A监狱根据评估结果已提前向地方司法机关通报过多次情况,成功解决了一些再犯罪可能性较大罪犯的出监安置问题,如怀疑妻子服刑期间有外遇,扬言报复的罪犯余某;不服民警管理,刑满释放后又采取过激行为的罪犯陶某;患精神分裂症,发病时具有攻击性的罪犯张某等。但此评估模式较为简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首先,特殊类型罪犯的摸排范围较窄,仅有“三无”、“三假”、伤病残、危安、明显再犯罪倾向5个分类,特别是再犯罪倾向类型的覆盖范围不够全面。其次,心理测试针对性不强,16PF和COPA-PI都不是专门的罪犯出监评估,对人身危害性、再犯罪可能性等方面关注度不够高,因此对罪犯出监后的行为预测参考价值较小。再次,监区会议没有统一讨论标准,如某罪犯因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A监区评估认为数罪并罚的事实说明该犯犯罪手段较为恶劣,所以该犯对社会的危害性较高;B监区的评估则认为刑期较短说明该犯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所以该犯对社会的危害性较低,各监区最后得出的评估结果实际上存在主观差异。可见出监评估应该有一套客观的标准,且具有针对性,否则容易使潜在具有再犯罪可能性的罪犯成为危害社会安全的漏网之鱼。

(三)完善阶段

针对评估机制的不足,A监狱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分析研究了近几年释放数据,结合出现的实际问题,重新设计出一套出监评估调查问卷(见附表),该套问卷细化了一些评估标准,尝试从多个角度对罪犯的思想及行为模式进行全面的分析,得到有理有据的评估结果。未来将逐步形成“评估问卷+心理测试+会议讨论”的出监评估调查模式。

制定调查问卷使用的是归纳分析法,笔者将影响再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分类,结合A监狱3年的释放数据,归纳提炼出对再犯可能性影响较大的共同点,设置了70个问题。调查问卷分为主观调查和客观调查两部分,将所有问题分布均匀,偏罪犯主观感受的问题归纳在主观调查部分,如个人犯罪经历、家庭状况、人际关系等;偏客观事实的问题归纳在客观调查部分,如罪犯参加学习活动和劳动改造的实际表现、服刑期间所获奖惩等。

问卷只有选择题形式,为每个问题设置不同选项,为保证问卷效度,主观调查问卷由罪犯本人作答,客观问卷由其管教民警作答。每个选项对应的分值不同,主观问卷中A选项为1分,B选项为0.5分,C选项为0分,总分值为50分。由于客观题在总量上少于主观题,为保证评估效度,对客观问卷选项分值作出相应调整,使其稍高于主观部分,分别为A选项为2.5分,B选项为1分,C选项为0分,总分值也为50分。这样即使某罪犯的主观问卷完全无效,也能得出相对客观的评估结果。

完成所有问题后统计总得分,得分越高的罪犯出监后再犯罪可能性则越高。分数在60以上的罪犯可认为再犯罪可能性较高,在40~60之间的罪犯存在一定再犯罪可能性,30分以下的罪犯再犯罪可能性相对较小。

三、问卷设计相关说明

(一)问题设计

主观调查问卷分为3个部分:

第一部分针对罪犯本人基本状况设置12个问题,包括文化程度、未成年时期犯罪经历、健康状况、前科劣迹、服刑史以及对犯罪的看法。这部分着重了解的是影响罪犯再犯罪的内因。A监狱2016—2018年释放的820名罪犯中187人有过服刑经历,在这些人中有116名累犯(无特殊累犯),即有服刑经历的罪犯中62.03%的人出监后不到五年又会重新犯罪———更有6名罪犯三年内服刑了两次。可见服刑次数和服刑间隔时间对是否再犯罪有一定参考意义,次数越多、间隔越短的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也越高。此外,身体状况也是影响再犯罪可能性的因素之一,例如某罪犯患严重疾病且不可逆的影响其正常生活,即使该犯出监后主观上还想犯罪,但实际身体状况会干扰其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而一个身体状况良好的精神病患者,发病时的攻击性要比其他人高出许多。

第二部分针对本次服刑的情况设置23个问题,包括主观意愿、刑期刑种、罪行罪名、认罪情况、附加刑情况、狱内消费情况等六类问题。从回归分析法角度来说,如果以“是否再犯罪”作为分析的再变量,则上述六类问题都可视为其自变量。以罪名为例,A监狱近三年释放的罪犯中有6名罪犯在三年内出监2次,都系单独作案且罪名全部有关联:4名罪犯两次犯罪都是盗窃罪;1名罪犯首次犯罪是盗窃罪,再犯是贩卖毒品罪;1名罪犯首次犯故意伤害罪,再犯是盗窃罪。可以认为单独作案的盗窃犯出监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大于其他罪名的罪犯,所以将此罪名在问卷中单独提出。值得注意的是,至2019年5月,连续因盗窃罪服刑2次的4名罪犯中,有3人又因同一罪名被送至本监狱服刑,间隔最短的距上次释放未超过6个月。在狱服刑期间无汇款且消费低的罪犯,出监后家人朋友不愿意接济的可能性也很大,若长期无经济来源,为获取金钱再犯罪的可能性要高于其他罪犯。从反社会角度看,犯罪时主观恶性大的、明知会对社会或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危害依旧实施犯罪的,出狱后再犯罪可能性要高于过失犯罪的罪犯。从犯罪年龄看,820名罪犯中,有286人为1980—1989年出生,有209人为1970—1979年出生,二者占总数的60.4%,这些罪犯都是精力旺盛身体强壮的青壮年,客观上有实施犯罪的各种条件。其中80人系累犯且至少服刑1次,12人服刑2次,5人服刑3次,2人服刑4次,1人服刑5次,不难看出这些罪犯的人生轨迹是简单的犯罪→服刑→出监→再犯罪的循环。1990—1999年出生的罪犯有186人,占总数的22.7%,其中累犯23人,有3人服刑2次及以上,这些罪犯多缺乏正确价值观引导,无心学习和就业,相当一部分成年后将会重演上面的犯罪经历。1970年以前出生的罪犯139人,出生年份越往前罪犯人数也随之递减。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罪犯年龄在19~50岁之间的再犯罪可能性要高于19岁以下的,可能性最低的年龄档为50岁以上。

第三部分针对罪犯的各种社会关系设置15个问题,包括是否为“三无”人员、出监后与同改同案的关系、家庭情况、家人态度、参加社会劳动的可能性以及与人沟通交流的状况。家庭环境是影响罪犯是否会再犯罪的重要自变量,若罪犯家庭稳定有经济来源,还能从正确角度劝诫开导罪犯,为罪犯的再社会化提供有力支持,削减其出监后因环境变化带来的不适,使其更快正常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若家人本身就对犯罪缺乏清醒的认识,至少不会对罪犯起到任何积极的作用。另外,与他人存在矛盾纠纷,出监后试图报复的罪犯不仅主观恶性大,再犯罪的可能性也相当大。

问卷的客观调查围绕罪犯服刑期间各种表现设置20个问题。包括罪犯参加学习和劳动的情况、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行政奖惩情况、罪犯性格特征。与多次受行政处罚的罪犯相比,改造表现一贯良好的罪犯再犯罪可能性相对较低;服刑期间经常无视法纪监规、挑衅攻击报复他犯的罪犯,出监后在遵守社会秩序上也会存在一定障碍,对社会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经常吹嘘犯罪过程或结果的,比起羞愧于谈起的罪犯,对犯罪的认知要危险得多。

(二)选项设计

问卷所有问题都设有3个选项,为方便统计,将再犯罪倾向性A、B、C3个等级,分别对应倾向性最大、倾向性相对适中、倾向性相对较小。以罪犯的文化程度为例,来设定问题选项:通过分析三年的释放数据可知,初中文化程度罪犯有441人(含初中肄业4人),占比达53.8%,其中累犯62人,再犯罪率为14.1%;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罪犯有244人(小学225人,小学以下19人),占比29.8%,其中累犯42人,再犯罪率为17.2%;剩下135名罪犯为中专或高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比16.5%,其中累犯12人,再犯罪率为8.9%。在设置选项时,虽然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罪犯人数最多,但由于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罪犯再犯罪率较高,因此将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设置为A选项,初中文化程度为B选项,中专或高中及以上程度为C选项。

四、出监评估展望

(一)评估的效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问卷仅在A监狱几个监区小范围内进行了实验,从统计结果来看,能够基本保证问卷信度。但由于问卷的归纳分析对象样本不足1 000人,且在地域上处于相对较为集中的区域,即A监狱所在地及周边600公里以内市县,由于这些区域经济情况和地理环境较为相似,在作案手段、动机、年龄等方面可能存在趋同的情况。只有可供分析的样本数量越大、差异越多样,归纳出的结论或关键因素才越普适、细致。此外也不排除罪犯在完成问卷时存在倾向性选择的可能,试图通过这种行为隐藏扰乱事实。罪犯出监评估主要是针对罪犯再犯罪可能性的评估,评估的是可能性,罪犯出监后是否会实际上实施犯罪充满了不确定性,因此评估结果仅能在某段时间内作为司法机关安置帮教工作的参考。出监一段时间后,司法机关应结合其现实生活环境、社会关系等动态因素,对安置帮教策略作出相应调整。

(二)现有研究成果需要综合借鉴

现在罪犯出监评估领域已有很多研究成果可用,如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犯罪问题研究所依据罪犯出监前重新犯罪风险11项预测因子创建的罪犯出监前重新犯罪风险预测量表[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课题组从多维度12个影响罪犯再犯罪风险因素创建的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风险需求评估调查表[7]等。随着社会不断变化,罪犯实施犯罪的手段和动机也越来越复杂,国家刑事政策也在不断调整,静态单一的评估已经不能满足工作实际。合理运用已有成果,充分结合社会实际,会使评估结果更为全面客观,也能够帮助我们发现在重复工作中容易忽视的微小细节,从而对罪犯有更为深入的了解。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将引入先进评估研究成果列入出监评估的工作计划中,不断完善罪犯出监评估体系。

(三)对罪犯的评估应贯穿整个改造过程

应看到,对罪犯的评估不能仅停留在入监和出监阶段,应贯穿其整个服刑过程,特别是在一些特别的时间节点上,如罪犯患病时、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更要注重评估手段的介入。这样才能在教育改造的方式上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达到刑罚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最终目的,从源头上有效降低再犯罪的可能性。

(四)危险性评估将来应覆盖罪犯的人生轨迹

出监评估仅对罪犯服刑前和服刑时的部分人生轨迹进行了调查评估,在当前大数据环境下,一旦罪犯释放出监,其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各种行为数据都会被记录下来。相关机构应对这些数据进行研究分析,研判出危险性较高的行为模式,预警安排到位,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附表: